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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货币论(下)(推荐PDF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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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分类: 财务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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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2007-6-16 8: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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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论(下)(推荐PDF166)电子书简介:: |
货币论(下)(推荐PDF166)简介开始 因为就欧洲大陆的会员银行而论,将准备金的一部分存在外国金 融中心的做法是很常见的。并且,这种作法有时还给中央银行的权力带来很 大的损害,比如我听说瑞士的情形就是这样。在德国,目前主要会员银行在 国外金融中心所保持的大量流动资金就大可以严重地损害国家银行的领导 权。 更有进者,十家清算银行以外的许多银行包括海外银行的伦敦支行在 内,由于不公布每月数字或平均数,于是就给伦敦货币市场提供了便利条件, 使它们可以不一定按比率为英格兰银行的资金提供自己的一分。 最后,还有某些重要的技术上的便利条件,如果没有法定的准备比就不 能实现(其全部意义将在以下几页说明),那就是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所需 要的准备金之间的区分,以及英格兰银行在规定的限度以内随时改变法定比 率的权力。 为全体银行确定法定准备比的原则问题,与这些条款应当包含什么内容 的问题,性质是不相同的。但现在我根据以下方面提供一些意见: (一)规定的比率应包括大不列颠全部以英镑支付的银行存款在内①。 (二)应在30 天(或者说14 夭)或更长的通知期内付款的存款算作定 期存款。 (三)规定的比率应该按每月的日平均数计算。 (四)现金准备应以英格兰银行钞票或在英格兰银行的存款余额构成, 但后者不得少于总数的40%。 (五)正常的额定现金准备对存款的比率应如下述情形: 活期存款15% 定期存款3% (六)英格兰银行应有权在30 天以前提出通知后改变额定比率,在活 期存款方面应可改变10%到20%,定期存款应可改变0%至6%。 这些条款将大大加强英格兰银行手中的控制权——这样就的确会使它对 银行货币的总量掌握住几乎近于完全的控制力,而又不会在任何方式下损害 股份银行的合法营业。上述六项对这方面的重要意义将在第三十二章第六节 中更充分地予以阐明。 因此,在法律或习惯把准备金对存款的比率规定得比较死的国家里,关 于银行货币数量M 的最后确定,我们就只有回到决定这些准备金数量的因素 上来了。这些因素究竟在多大程度内由中央银行决定,而会员银行的行动则 必须或多或少被动地跟着走呢?同时,如果有的话,会员银行对准备金量能 主动影响到什么程度呢?只有当后一种情形确实存在的时候,关于会员银行 所能决定的只是贷出形式而不是贷出总量的说法才有必要作出修改。 这些问题的答案必须推迟到第七篇中 货币论(下)(推荐PDF166)简介结束,下载后阅读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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