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doc 10)简介开始
一、总则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五、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六、法律责任 七、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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