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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doc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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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分类: 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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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大小: 29 KB |
| 更新时间: 2008-7-1 9:1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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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doc 4)电子书简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doc 4)简介开始 一、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三、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隶属关系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三)指导、检查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四)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五)查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违法行为。 四、各级工会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职责是: (一)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二)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调解劳动合同争议; (四)支持、帮助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五、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各执一份。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doc 4)简介结束,下载后阅读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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