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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荒唐的政府采购裁判案 | |||||
作者:谷辽海 文章来源:精品培训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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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 2005年11月9日,采购人甘肃省公安厅将要采购的警用物资防弹服,通过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向全国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函。西安超码复合材料公司(以下简称超码公司)、重庆金冠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冠公司)、北京科亚达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科亚公司)等在行业内较有影响的供应商看到招标公告后,马上响应,积极准备材料要参加公平竞争。 同年11月30日,在纪检、监察、公证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采购中心举行了开标仪式。之后,临时搭配的评标小组(分别由采购人的两名代表、质监部门的一名专家、采购人推荐的两名懂技术的公安干警一起组成)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过评标小组综合打分评标,重庆盾之王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名列第一,被推荐为中标供应商,采购中心将中标结果通过政府采购网进行了公示。 同年12月,作为落标供应商,金冠公司、科亚公司、超码公司先后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他们的理由是:第三人中标的产品与招标文件的内容严重不符合。依据招标文件对技术规格的要求,防弹服中的软质防弹层必须为进口无纬布,应具有良好的环境适应性。第三人中标的产品在其防弹层里使用的是纤维板,既不是全软质防弹材料,也不是无纬布,更非进口产品,显然严重背离“标书”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规定,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标准的,属于投标文件有重大偏离情形,应作废标处理。对于各个供应商的质疑,评标小组认为,第三人的产品能够起到相同的作用和功效,且符合行业准。根据这一意见,采购中心驳回了所有供应商的质疑。对此,三家供应商又先后在法定时间内向财政厅提出了投诉。 2006年2月14日,对投诉材料依法进过查实后,财政厅认为,第三人的投标文件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中标产品硬质复合材料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为此,依据法律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财政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分别支持了投诉供应商的请求事项。与此同时,投诉处理决定书还明确指出,如不服此决定,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006年2月17日,财政厅将处理决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了公示。同年2月21日,第三人向当地监察部门提交了申诉状。申诉的理由非常简单,即投诉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从根本的概念上讲都是错误的,不能接受,但第三人不愿意与财政厅进入诉讼程序。为此,希望监察部门给予客观公正的结果。 令人称奇的是,第三人的申诉状递交不到三天时间,即2006年2月24日,甘肃省监察厅作出对投诉处理决定的调查报告,责令财政厅收回两份投诉处理决定,维持评标小组的中标结果。同年3月16日,财政厅对第三人的申诉作出答复意见,维持评标小组的评标结果,仍然由第三人与采购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06年4月18日,得知财政厅对第三人的答复意见后,金冠公司、科亚公司、超码公司就财政厅的这一意见,分别向财政厅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财政厅的答复意见。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作为被告的财政厅在答辩时,向受理法院递交了甘肃省监察厅的处理意见等相关证据。同年6月,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对受诉案件进过审理后认为,任何公民对于不利于己的行政行为都有权申诉,对于第三人的申诉,被告作出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读完前述案件,笔者最大的感触是,监督部门有四个方面的权力几乎是无拘无束,具体分析如下: 一、评标专家的权力不受招标文件的约束 招标文件是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向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发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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