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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郎咸平:建行改制多此一举 重融资、轻转制 | |||||
作者:郎咸平 文章来源:精品培训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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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的改制方式将为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之前的关系留下隐患,这种隐患表现在集团公司不可能与股份公司彻底分开,从而可能侵害股份公司利益,重蹈国有企业改制的弊病。中国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一般都是这种形式,能够理顺好两者关系的并不多。我不相信建设银行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目前为止,建设银行集团的资产情况非常模糊。按照建设银行的说法,分立后建行股份公司将承继现建设银行的全部商业银行主营业务和相关资产;建行集团则承继除全部商业银行主营业务和相关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这是个相当模糊的字眼。我们无法得知建设银行集团最后到底能拿到哪些资产和负债。从字面的理解上,如果股份公司拥有所有的银行主营业务和相关资产,那么作为一家金融机构,集团公司拥有的还有什么呢,难道只拥有被剥离的负债及不良资产,或者是拥有以往建设银行系统后勤服务的三产?在具体的资产划分方案没有公布之前,我们仍然看不懂这个改制的结果。 其次,建设银行集团的业务和职能定位不明,极易越俎代庖。按照建行发言人的话,分立后的集团公司,仍为国家全资拥有的金融企业法人。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不直接经营商业银行业务,而是通过制定清晰的发展战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精干、高效和有相应资产回报的国有金融企业法人。这些话更加让人不能明白。集团公司如果不直接经营商业银行业务,那么很难称的上是一家金融企业。集团公司既然不直接经营业务,那么所谓“制定清晰的发展战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是为集团公司制定还是为股份公司制定?虽然建行声明,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将按照不同的业务性质和特点,分别制定长远的发展战略和具体的经营目标,但是,这些话令人费解。如果是为集团公司本身制定战略,那就大可不必,因为它只是一个股东,没有什么金融业务,除非是购买或者出售股权;如果是为股份公司制定战略,那么集团公司就是越俎代庖,取代了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蔑视。 再次,两者的利益分配格局无法排除通过关联交易侵害股份公司的可能性。改制过程中,为使股份公司上市融资,必然让股份公司承接主要的优质资产,形成股份公司强而集团弱的局面。假如集团公司承担了原先遗留的债务,那么股份公司上市之后,集团公司如无具体业务,其主要收入则来自股份公司。这种情况下,很难保证集团公司不翻旧帐——它在改革中付出的成本是需要由上市公司来承担的,例如,占用股份公司资产,无偿调配资金,违规担保等等。此类现象在中国上市公司中非常普遍。因此,关联交易侵害股份公司的可能性仍然是存在的。 这说明一切都是为了上市而上市。我们唯一的解释是,这是为上市融资而做的安排,两者只是形式上分开,实际根本就没有分开,股份公司也不可能真正独立。 郎咸平:我在这里评论建设银行改制可能导致的问题,并不是我谈论的重点。其实,建设银行改制上市的思路我根本是不赞成的。建设银行不把精力放在如何研究正确的经营策略,如何消除非贷款不良资产、坏帐呆帐高筑等问题上,而是赶着去改制上市,这是典型的舍本逐末的做法。 我在各种场合一再的指出,上是绝对无法改变银行经营的绩效,因为银行改革是一个次于法制和经济改革的一个课题而且和产权结构无关(例如上市或引进国外金融机构)。银行改革的重点应该是专业化的经营、法制化的建设和整体经济素质的改善,绝对没有可能在一个不良的专业化、法制和经济体系下先透过上市改革银行。在中国目前法制和经济素质不好的情况下必须专业化。等到法制化建设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步上正轨时,银行经营自然会转好,目前不需要病急乱投医。 我举个例子,就算在10年以前引入例如美国花旗银行的世界一流银行来改善产权结构, 我相信目前的花旗银行也是有着百分之三四十的坏帐。为什么呢, 道理很简单。当10 年以前的国有企业不想还钱时, 任何金融机构都是无能为力的, 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上市、或引入国外金融机构就能解决的问题。同样的, 当你把中国银行放到纽约市的话, 中银虽然是国有银行, 但纽约中银一样不会有严重的坏帐问题。这绝对不是纽约中银的领导人比国内中银领导人英明, 而是因为当地的经济体系的质素和法制系统可以保证银行的债权。 目前中国的银行体系最需要做的就是专业化经营,透过上市改变产权结构是无法有效改变银行经营绩效的。 搜狐财经:建行分立,其上市路径和中国人寿几无区别,中国人寿前车之鉴在前,建行又立马跟上,您认为建行会不会重蹈中国人寿的覆辙? 郎咸平:建设银行与中国人寿的改制方式和上市途径基本是类似的。建行是在国内上市还是在境外上市尚未确定,还谈不上是不是会重蹈人寿覆辙的问题(2004年2月中国国家审计署公布中国人寿有不明账务,数目达54亿元人民币,折美元6.52亿。据悉,此笔账务其实主要是牵涉到中国人寿在2003年6月正式重整之前的业务。2004年4月27日中国人寿在美国的法律顾问处收到美国证监会4月26日发出的一份非正式调查函件,要求公司提供有关某些事宜的文件和相关资料。美国证监会特别向中国人寿说明,此调查不应被理解为美国证监会或其人员认为公司已经发生了任何违法事件,也不表明任何人士、实体或证券有此类情况)。但是中国人寿的上市模式的确是需要引起国有企业尤其是要赴境外上市的企业警觉的。“重融资,轻转制”的观念在境外的市场是很难吃的开的。 搜狐财经:建设银行的各种资产里,有一项非存贷资产至今没有公布,这是委托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查的,您认为这种不透明对建行和存款人有害吗? 郎咸平:按照2002年5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应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包括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金状况、盈亏状况等关键性指标。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而建设银行一直拖到6月1日才披露,本身已经违规,但却没有受到银监会任何的批评,连谴责都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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