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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宣传是否侵权? | |||||
作者:Fname 文章来源:精品培训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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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是关于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单独使用“皇蓉老妈”字号进行宣传的行为侵犯了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因为从皇蓉老妈火锅店使用的字号本身来看,与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的“皇城老妈”(图文组合)商标最具显著性的“皇城老妈”只有一字之差;与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的“皇城老妈” (美术字体)商标相比,两者的字体一致,据此可以认定“皇蓉老妈”字号与这两个商标近似。从经营范围看,皇蓉老妈火锅店与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均从事餐饮业;从构成混淆的可能性看,由于两者的经营范围相同,“皇蓉老妈”字号又与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故在普通消费者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因此,皇蓉老妈火锅店单独使用“皇蓉老妈”字号进行宣传的行为侵犯了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民事诉讼法》第 1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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