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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视角:法律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 |||||
作者:佟 伟 文章来源:精品培训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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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大的企业比较喜欢用citizenship (公民身份),因为它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含义。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媒体和宗教团体倾向强调企业的义务方面,而且欲扩大那些义务的范围。它们虽然对企业的力量仍持怀疑态度,但是已逐渐认识到企业在改革全球社会中的有力作用,并且在解决社会和其他问题时,企业是一个有巨大潜力的伙伴。 自上世纪80年代到2001年的安然丑闻期间,美国理论界基本上不提社会责任。法学院讲授公司法时,对公司社会责任也是一笔带过,试卷中也不见这方面的试题。安然丑闻之前,美国公司一直将追逐利润当作公司唯一的指南针。2002年2月在纽约召开世界经济峰会上,三十六位首席执行官呼吁公司履行其社会责任,其理论根据是,公司社会责任“并非多此一举”,而是核心业务运作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可见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作用。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指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stockholder)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人(stakeholder),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 企业法律视角下的社会责任 8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开始在欧美发达国家逐渐兴起,它包括环保、劳工和人权等方面的内容,由此导致消费者的关注点由单一关心产品质量,转向关心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和劳动保障等多个方面。一些涉及绿色和平、环保、社会责任和人权等的非政府组织以及舆论也不断呼吁,要求社会责任与贸易挂钩。迫于日益增大的压力和自身的发展需要,很多欧美跨国公司纷纷制定对社会作出必要承诺的责任守则(包括社会责任),或通过环境、职业健康、社会责任认证应对不同利益团体的需要。 那么,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应该有哪些,哪些是企业法律上的社会责任,哪些是企业道德上的社会责任,这是要进行严格的区分的。 企业法律上的社会责任是法定的必须承担的责任,其特点是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因而这种责任企业是否真正履行,直接涉及法律问题,所以它属于法制性责任。 一般来说,法律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这是企业极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在企业的社会责任中雇员、顾客和股东是最基本的,也是最直接的基础责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就业机会平等和薪酬公平、反对性别、种族等的歧视、注重员工福利,雇员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因此,这种就业机会必须是合乎法规的就业机会,例如在生产条件和劳动条件等方面必须符合《劳动法》的法律规定,不能提供有害于就业者健康甚至摧残就业者生命的就业机会;就业机会必须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就业者应该在就业机会中获得自己应有的劳动收入和社会保障,而不是克扣劳动者的应有收入和无视就业者社会保障的就业机会。 2.为政府提供税收。这是企业的重要社会责任,企业必须勇于承担这个社会责任,要坚决按照法律规定为政府缴税。企业可以合理合法地避税,但绝不能偷逃税收,因为前者是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不法行为。企业必须依据税法的规定纳税,所有企业都应该充分认识到纳税是自己应该履行的法定的社会责任。 3.为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企业的这个社会责任关乎人们的生命和健康,也关乎整个社会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因而企业的这个社会责任,要求它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保质保量地为市场提供优良产品和优质服务,绝对不能搞伪劣产品和虚假服务,否则,就是根本没有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那些为市场提供劣质产品的企业,实际上是在践踏自己应有的法定的社会责任,是违法行为。 4.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绿色社会的责任。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漠视环境利益、任意排放污染物和掠夺性开发资源的现象,多数都是由公司企业所实施的。我国大陆地区的大量环境违法案件中,企事业单位向陆域、海域和大气空间排放有毒害物质酿成的恶性环境事故屡见不鲜,公司的行为成为造成环境危害的主要来源。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人类是自然界生命演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需要通过新陈代谢与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与自然界保持平衡关系。人类、环境系统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应超过自然界的再生能力;向自然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不应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人类不应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追求发展,当代人不应为了自己的发展而对后代人的发展和需要能力构成危害。新的环境观被社会各界普遍接受,这必然促使公司股东、经营者们增强环保意识,转变经营理念,为公司承担绿色社会责任提供了强有力的观念支持。 有人认为,公司承担绿色社会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这只是公司的一种道德责任,理由是《公司法》中并没有对此具体规定。另有学者提出,“为了建设公司民主,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就需要改革传统的法律体系,对涉及公司与公司利害关系人的私法关系(民商法)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进行再调整。” 公司承担绿色社会责任是否仅仅是一种道德责任?《公司法》确实没有相关的明确法律规定。《公司法》出台的时代背景,一是针对兴办公司的热潮,对形形色色公司进行整顿规范的需要;二是针对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组织形式和财产权关系的需要。因此该法第1条规定立法宗旨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第5条第2款规定了公司的目的,“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这些规定强调了公司的营利性特征。 然而《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同时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这条约束性条款规定了公司的一项严格的法律义务,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里当然蕴含了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绿色社会责任的内容。从公司法规定的效力来看,承担社会责任的条款是强行性规定,对营利性目的条款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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