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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先明起诉兰州基业长青咨询公司总经理陈永东拖欠课酬的起诉状 | |||||
作者:刘先明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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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先明;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62年*月**日; 工作单位:自由职业者;联系电话:13910823978; 身份证号:***************(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地址:湖北省襄樊市胜利街32号楼*单元*楼*号 被告:兰州基业长青企业管理咨询公司 法人代表:陈永东;职务:总经理 地址:兰州市庆阳路292号西北书城大厦18楼7室;邮编:730000 联系电话:138****5166,0931-8483755;传真:0931-4960071; 案由:讲课课酬拖欠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付清所欠课酬8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因起诉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6年6月的某一天,被告单位的总经理陈永东(以下简称被告)来电话邀请原告到甘肃为一家企业讲四天课,7月3日——6日,两期培训班,每期两天;被告说是在《中国经营报》上看到有关原告精细管理工程培训的报道的,谈到培训费报价和原告课酬问题的时候,原告说培训公司可向企业报价15000元/天的培训费,其中原告每天的课酬为:税后10000元;被告说西部经济欠发达,培训费谈不到这么高,只能谈到10000元/天以内,当即双方就在电话中达成协议:原告每天的课酬为:税后6000元,在谈到课酬的问题时,被告并没提及培训满意率的指标要求。后来被告安排其下属向原告索取了讲课幻灯,其下属在电话中还问:是否需要签合同?原告说:以前在兰州讲课过,没签合同,不用签了;被告也说:了解刘老师,不用签合同了。 7月2日,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原告准时来到兰州,被告到火车站接的原告,接到原告后,到被告所在的公司再接此次的培训助理王女士,并带上此次培训用的全部讲义。经过约两个小时的路程,双方就来到了国电集团XX发电公司,被告安排原告住在国电集团XX发电公司招待所里没有空调的房间。入住后,企业主管培训的领导请原、被告双方一起共进晚餐,然后被告返回兰州了。 四天的培训接着就开始了,按照职业道德和原告的合作原则,原告是从不打听与原告合作的培训公司是如何与企业客户签定培训合同的,然而在讲课的第一天,原告就无意地从侧面得知被告和国电集团XX发电公司签定的培训合同中的培训费是1*000元/天;尽管这样,原告也没去与被告交涉课酬的问题,因为原告认为:事先在电话中答应了此次讲课的课酬是6000元/天,答应的事,就不能反悔。 最后一天7月6日的课讲完后,被告安排培训助理对两期的培训进行了培训效果评估,原告也对每次的培训效果很关注,两期培训班培训效果评估的综合结果是: 培训内容:满意以上为73.5%,较满意以上为99%; 对老师的总体评价:满意以上为81%,较满意以上为98.5%; 对本次课程的总体评价:满意以上为67.5%,较满意以上为98.5%; 通过本次培训有收获的:44.5%,有一些收获的55.5%; 本次培训的意见:时间长:4%;时间中:61.5%;时间短:34%; 6日的课讲完后,原告和被告、培训助理一起到国电集团XX发电公司人力资源部,把培训效果评估表交给了国电集团XX发电公司,在那里复印了几份,原告也留了一份。然后,双方就一同返回兰州。 7日11点51分,被告发短信给原告:“12:15我过来吃饭,付款,陈永东。” 7日约12点40分,被告和被告所在单位的另一位女同志一起来到宾馆接原告吃午饭,吃完午饭后,被告开车把原告送到去兰州机场的班车始发站,在被告开的车上,被告开始付款了,被告说:现在公司资金周转有点困难,我们现在支付刘老师课酬16000元,还差8000元,等XX发电公司付了培训费后,就马上给刘老师付8000;并索要了原告交通银行的太平洋的卡号。 7日下午,原告从兰州机场乘飞机赶到成都,7月8、9日又为西部经理学院的职业经理人班作了《如何规范性健全和实施企业管理制度》和《有效创新建设企业文化》的专题讲座,讲课满意度为89.3%。 时间过去了4个月,期间,原告多次短信给被告,问所欠的8000元课酬何时付清?被告一会儿说国电集团XX发电公司不满意讲课效果、还没付款,一会儿又说被告在外地了,一直不付所欠课酬。 如果说国电集团XX发电公司不满意原告的讲课,那是站不住脚的: 1、 如果说国电集团XX发电公司不满意原告的讲课,原告讲完第一期后,就应该停止继续讲第二期。 2、 如果说国电集团XX发电公司不满意原告的讲课,就不会有对原告的总体评价:满意以上的为81%,较满意以上的为98.5%。 3、 如果说国电集团XX发电公司不满意原告的讲课,就不会有国电集团XX发电公司一名学员的7月7日的主动来信!他或她对原告的讲课,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4、 原告不是第一次为国电集团的企业讲课,原告曾为国电集团九江发电厂也讲过课,他们对原告的讲课很满意。 5、 原告也不是第一次为电力行业的单位内训《精细管理工程》,原告为四川电力公司、河南电力公司、洛阳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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