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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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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分类: 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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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大小: 512 KB |
| 更新时间: 2006-6-10 15:27:00 |
|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下载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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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简介开始 第二节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所有进出口货物在《协调制度》中的归类都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共有六条。 相当一部分商品的条文、章、类注可以解决归类问题,但还有一部分商品还不能解决,此时需用总规则。 一、规则一 (一)规则原文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二)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 规则一有三层含义: (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是项目条文、类注和章注; (3)归类时应按顺序运用归类依据,即先项目条文和注释,最后是归类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前级依据无法解决该商品归类时,才能使用下一级依据,各级依据矛盾时,应以前级为准。 应用举例:牛尾毛应归入05.03,因查阅类、章标题,应归入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查看项目条文未见牛尾毛列名,似应归入05.11其他未列名的动物产品。但查看章注四得知马毛包括牛尾毛,故牛尾毛应按列名产品马毛归入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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