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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福建省消防条例(doc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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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分类: 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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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大小: 574 KB |
| 更新时间: 2007-6-6 10: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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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防条例(doc 12)简介开始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六条合并修改为第三条、第四条: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经费;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特大火灾的扑救和查处。” “第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铁路、民航、港口的消防工作,各自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森林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第七条修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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