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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商业担保—信用证A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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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分类: 营销制度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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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2006-6-16 1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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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担保—信用证ABC简介开始 信用证——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 什么是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简称L/C),它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 承诺汇款的书面文件。在进出口业务中,一般是指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 人(即开证人)的申请和指示向出口人(受益人)开立一定金额的,并在一 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目前在国际贸易往来中,采用 信用证结算货款,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 信用证具有如下特点: (1)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它是开证行 与受益人(出口人)以及其他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而贸易合同只是进 出口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银行与贸易合同完全无关, 并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但要受信用证各项条款的约束。 (2)遵守“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原则。开证行只有在“单据 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才履行付款责任。否则,银行对于不符合 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可以拒绝接受。 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关系: 信用证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有以下六个:第一,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 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第二,受开证申请人委托 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 行。第三,通知银行,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 通知行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第四,受益人, 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 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第五,议付银行,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 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第六,付款银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 以上六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可以通过信用证的支付程序表明。 说明: (1)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商业担保—信用证ABC简介结束,下载后阅读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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